中共济源市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撰写时间: 2018-01-18 来源: 市政协调研室 近日,中共济源市委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13号)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办〔2017〕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础上,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中,依据政协章程,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民主监督的重点是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监督目的是协助党和政府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增进团结、凝心聚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
党的十八大以来,市委认真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人民政协事业发展作出的新的重大部署,切实加强对人民政协工作的领导,大力支持人民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当前,全市正处在爬坡过坎、攻坚转型的紧要关口,正处在蓄势崛起、跨越发展的关键时期,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对于推进市委和市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动大政方针、重大改革举措和重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转变作风、改进工作、反腐倡廉,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加强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牢牢把握人民政协性质定位,着力推进协商民主建设,切实发挥民主监督作用,明确监督内容,完善监督形式,规范监督程序,健全监督机制,提高监督实效,为促进我市各项事业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有序开展;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反映情况,认真负责开展批评,务实提出建议,确保监督聚焦关键内容和环节;坚持平等协商,坦诚相见,畅所欲言,尊重不同意见表达,把协商民主贯穿于监督全过程;坚持增进团结,融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广泛凝聚共识、凝聚智慧、凝聚力量。
三、主要内容
(一)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
(二)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落实情况,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专项规划的执行情况;
(五)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
(六)全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开展反腐倡廉等情况;
(七)市政协年度重要协商成果、政协提案、建议案、民主监督专项报告和其他重要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八)参加市政协的单位和个人贯彻统一战线方针政策、遵守政协章程、执行政协决议情况;
(九)市委交办的其他监督事项。
四、监督形式
(一)会议监督。市政协有关会议应增加民主监督内容,加大民主监督力度。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大会发言应增加监督性内容比重,全体会议视情安排界别小组(联组)专题讨论监督性议题。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会、协商座谈会、对口协商会等应安排一定数量的监督性议题。根据议题安排,可邀请市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出(列)席会议、听取意见、互动交流。市政协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秘书长会议应完善对各民主党派参加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重要事务等的协商和监督。
(二)视察监督。对于涉及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的监督性议题,市政协应根据每次监督任务组织委员视察团,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听取情况介绍,实地察看,座谈讨论,着重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与有关负责同志交换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推动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为市政协开展视察提供便利,虚心听取政协委员的批评建议。
(三)提案监督。市政协应组织政协委员和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通过提案提出意见、批评、建议,开展监督。每年市政协全体会议召开前,应筛选监督性提案题目,供政协委员和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以及各专门委员会参考。在提案立案审查时,要确保立案提案中有一定比例的监督性提案。市政协年度重点提案中应有民主监督性提案,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共同交有关部门办理,市委、市政府及市政协有关负责同志应加强督办,推动落实。推进提案内容和办理情况公开,改进提案办理民主评议方式,年度优秀提案中应适当增加监督性提案比重。
(四)专项监督。市政协要围绕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和重要工作落实情况确定专项监督议题,由市政协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组织力量,开展监督性专题调研,抓住重点问题,深入一线明察暗访,摸准情况,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必要时应持续跟踪监督。
(五)特约监督。市政协可通过应邀向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部门推荐特约监督员等形式对有关工作进行民主监督。有关单位邀请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需向市政协提出,由市政协推荐。市政协要加强与邀请单位的联系沟通,做好对特约监督员的教育管理。邀请单位要积极支持特约监督员发挥作用。特约监督员要提高自身素质,适应监督工作需要,促进邀请单位发现问题、改进作风、推动工作。
(六)社情民意信息监督。市政协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应围绕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经常性的民主监督,积极了解和反映所联系群众的意愿诉求。市政协要对各参加单位和委员反映的社情民意认真梳理,通过《社情民意信息》、信息专报等形式向市委、市政府及时反映。
(七)其他形式监督。市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检查、听证等活动,应视情吸收政协委员参加。重视发挥政协委员来信来访、委员举报和民主评议等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积极探索创新民主监督方式方法。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同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形式的协调配合,更好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作用。
五、工作程序
(一)确定监督议题。市政协民主监督议题可由市委和市政府提出,也可由市政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提出。充分协商后,由市政协办公室汇总提出建议,提交市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其中重点监督议题纳入市政协年度协商计划,征求市政府意见后,报市委讨论确定。未纳入协商工作计划的监督议题,由市政协以适当方式组织实施。
(二)组织监督活动。市政协办公室研究提出监督工作安排,经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重点监督议题应安排市政协主席会议成员牵头负责,市政协主席会议听取监督情况汇报。根据监督议题,市政协整合力量深入调查研究,通过会议等形式实施监督,邀请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介绍情况、座谈交流、听取意见。
(三)报送监督意见。市政协要运用会议监督意见报告、视察监督报告、专项监督报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及时向市委和市政府及有关方面报送开展民主监督形成的意见建议。重点监督意见根据需要由市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审议后报送。
(四)办理监督意见。对于市政协会议监督意见报告、视察监督报告、专项监督报告等,市委和市政府应专题研究,或交相关部门办理。政协提案、社情民意信息及其他形式的监督性意见,按规定程序办理。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应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市政协办公室。市委市政府督查局要加强对市政协民主监督意见办理情况的督查。
六、工作机制
(一)知情明政机制。市委和市政府及有关方面召开的重要会议,要视情邀请市政协有关负责同志、政协委员列席。围绕监督议题,市政协应组织相关委员认真学习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及省市党委、政府重要工作部署,了解情况、把握形势、掌握政策。根据监督工作安排,有关方面应认真做好情况通报,重点通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困难和薄弱环节,提前将有关材料送达政协委员,并为政协委员查阅资料、了解情况提供便利。
(二)协调落实机制。加强市政协民主监督与市委和市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会商,统筹协调市政协民主监督议题、工作安排以及监督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市政协办公室应及时将重点监督活动具体安排提前告知有关方面,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实施,积极跟进落实。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就有关民主监督工作加强同市委、市政府各部门等的对口联系。
(三)办理反馈机制。办理单位应及时以书面、会议通报等形式反馈市政协民主监督意见办理、采纳和落实情况。市政协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听取重点监督意见办理情况通报。每年年底,由市政府将市政协会议监督意见报告、视察监督报告、专项监督报告办理落实情况与重点协商议题成果办理情况、提案办理情况一并向市政协常委会议进行通报。市政协应将办理回复情况通报参加监督的有关单位和政协委员。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时,应将全年民主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和监督意见办理回复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四)权益保障机制。尊重和保障政协委员在参加民主监督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维护政协委员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的权利,发挥政协委员在民主监督中的积极作用。对于阻挠政协委员参加民主监督,甚至进行压制、打击和报复的,应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七、组织领导
(一)强化市委统一领导。要切实加强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领导,把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作为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推动和改进工作的重要举措,纳入市委工作总体部署,及时研究解决市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问题,完善民主监督的组织领导机制。市政协党组应把开展民主监督情况作为向市委汇报工作的重要内容。市委、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要自觉接受、积极支持和保证市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认真倾听批评和建议,并督促有关方面办理监督意见。
(二)发挥市政协党组领导核心作用。市政协党组负责领导重点监督议题的组织实施,坚持正确方向和原则,把握好监督节奏和力度,加强对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民主监督,研究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及时向市委报告监督工作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重大问题,做到开展监督有计划、有题目、有载体、有成效。市政协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要贯彻落实市政协党组部署,领导做好相关民主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实施等具体工作,提高民主监督组织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组织政协委员积极参加民主监督活动,发挥政协委员中共产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加强市政协自身建设,提升民主监督能力,做到敢监督、善监督、真监督。
(三)营造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良好环境。提倡热烈而不对立的讨论、真诚而不敷衍的交流、直接而不极端的批评,营造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民主氛围。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理论研究。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教育培训工作中把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列为重要内容。把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宣传列入市委宣传部门工作计划,宣传党中央关于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新部署新要求,宣传市政协开展民主监督的经验、做法和成效,加大对重点监督活动宣传报道力度,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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