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济源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
撰写时间: 2016-05-13 来源:济发〔2015〕19号
为推进我市政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更好地发挥政协在服务全市改革发展稳定中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3号)《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5〕36号)和《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豫发〔2015〕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深刻认识加强政协工作的重要意义
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政协积极投身建立新中国、建设新中国、探索改革路、实现中国梦的伟大实践,走过了辉煌的历程,建立了历史的功勋。作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地方组织,我市政协自成立以来,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把握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职能,在各个历史时期为济源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当前,我市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节点上,处于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十分繁重。实现“一个中心、两个率先”目标,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的现代化济源,需要人民政协充分发挥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职能作用,广泛凝聚共识,汇集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调动全市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共同为我市的改革发展出实招、谋良策,添助力、增合力。
2、政协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总引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发挥人民政协在发展协商民主中的重要渠道作用,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不断推进履职能力建设,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3、政协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必须坚持大团结大联合,必须坚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政协工作。
二、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作用
4、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广泛协商、凝聚共识的重要民主形式。政协作为协商民主专门协商机构,以宪法法律、政协章程和相关政策为依据,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保障,集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为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提供了讨论交流的平台,是适合中国国情、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发展政协协商民主对于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5、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是协商民主在政协的集中体现形式和实现方式。要大力支持市政协加强履行职能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市委要把政协协商作为重要环节纳入决策程序,支持政协加强协商民主工作,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要切实将协商民主纳入党委议事规则和政府工作规则,坚持重大问题协商在市委决策之前、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之前、政府实施之前,加强重大问题在决策执行过程中的协商,鼓励各种意见充分表达和沟通。大力支持政协更加深入务实地开展参政议政,更好地发挥政协建言资政作用。
6、政协协商的主要内容有:政治生活方面有关重大事项,党委、政府重要文件,重要人事安排,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决策,重要民生问题,关于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事项,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和政协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参加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重要文件,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及全体会议政治决议等。
7、年度协商工作计划的制定,由市委常委会议专题研究并列入市委年度工作安排。政协办公室在广泛征求政协参加单位、政协委员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年度协商计划草案;市委办公室会同政府办公室、政协办公室修改完善年度协商计划草案;经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后,报市委常委会议确定。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临时确定的重大问题的协商,要提前向政协通报和沟通情况。
8、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要主动参加政协的协商活动,与政协委员、各界人士坦诚对话、平等协商,营造既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又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良好协商氛围。要认真研究政协报送的协商成果,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反映的利益诉求,注重吸纳协商活动提出的意见建议。
9、市政协要不断丰富协商形式,有序组织协商活动。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采取全体会议形式协商;对市委中心工作和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部署,采取常委会议专题议政形式协商;对各方关注、影响广泛的问题,采取专题协商会形式协商;对专业性、针对性强的问题,采取双月协商座谈会形式协商;对其他比较具体的工作,采取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形式协商。探索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等新形式,增加协商密度。市政协和政协委员要深入基层,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参与和推动基层协商。
10、要不断完善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列入年度协商计划的议题,协商成果要进入决策程序,由市委常委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及时向政协反馈采纳落实情况。协商事项提交市委决策、人大常委会表决和政府决策时,应同时提交政协的协商意见。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作出指示的协商专报、视察报告、调研报告、政协信息、大会发言专报、重要提案摘报等,有关部门要专门研究并向政协反馈采纳落实情况。政协可通过视察、调研等方式,对协商成果落实情况跟踪了解,及时向相关党派、团体和政协委员反馈。
三、大力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
11、政协会议是政协履行职能和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基本形式和重要平台。政协会议的主要形式有: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主席办公会议、秘书长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专题协商会议、双月协商座谈会、重点提案督办会、政协参加单位座谈会等。市委、市政府要注重发挥政协会议在助推改革发展、促进民生改善和推进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支持政协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会议形式,根据实际需要开好各类会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应根据会议主题,积极到会通报情况、听取发言、参与讨论。要高度重视政协报送的会议成果,特别重要的要提交市委常委会议、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主要领导要亲自阅批,有关部门要认真办理、积极落实,及时反馈结果。
12、调研视察是政协履行职能的基础性工作,在党委、政府科学民主决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要大力支持政协开展调研视察,积极探索建立党委、政府、政协协商遴选调研视察题目的机制。主动邀请政协视察政策落实、法规实施、制度执行、工作推进等情况,委托政协开展重大课题调研和重大项目论证。有关部门要主动介绍情况、提供资料,为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知情明政创造条件。部门负责同志要积极参与视察调研,听取意见建议,推动成果转化。
13、提案是掌握社会动态、拓宽工作思路、解决工作难题、推动工作落实的重要途径。市委、市政府要将提案办理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纳入年度督查工作计划,纳入党委、政府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向政协常委会通报提案办理情况。提案承办单位要强化协商理念,认真围绕提案内容协商办理,通报办理落实效果。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批办重点提案,其他领导同志领办、督办重点提案。督查部门要联合政协提案工作部门,对办理难度大、提案者多年反复提交或者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提案,采取专项督办、联合督办、跟踪督办等方式,加大督办力度。要支持政协常委会对重点提案办理情况开展民主评议、公开办理结果。
14、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政协了解民情、反映民意、汇集民智的重要方式,是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高度重视政协反映的社情民意信息,认真处理、落实,并及时反馈,促进问题解决。要支持政协完善信息工作网络,做好网络舆情收集,畅通信息收集报送渠道。
15、探索完善民主监督员制度,司法机关、政府部门、重要行业应主动邀请政协委员担任监督员,开展专项民主监督。受派单位要支持监督员工作,及时向监督员通报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为其履行监督职能创造条件。
16、文史资料工作是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各界人士、凝聚发展力量的有效形式。要支持政协突出统一战线和亲历、亲见、亲闻特色开展文史资料工作,充分发挥文史资料存史、资政、团结、育人的重要作用。要鼓励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文史资料重大题材的史料征集及相关活动,支持包括党政领导干部在内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撰写史料,为政协开展史料征集、整理、研究、保存和利用提供必要条件。
四、切实加强人民政协自身建设
17、发挥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他们参与重大方针政策的讨论协商及履行职责的各项活动。尊重和保障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中的民主权利,鼓励和支持他们通过参加政协会议、视察调研和提交提案、报送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积极发表见解和主张。按照规定落实民主党派、工商联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委员、常务委员和政协领导成员中应占比例。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和委员中应有适当数量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政协机关中应有一定数量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领导职务,应至少有1名党外专职副秘书长。
18、要支持政协以界别发言、界别视察、界别调研、界别提案、界别信息、界别社会活动等形式,开展富有界别特色的履职活动。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统一战线内部结构变化,探索更好发挥政协界别作用的新思路、新方法。要加强与政协有关界别委员的联系,深入了解不同阶层、不同方面、不同群体的愿望诉求,为构建和谐社会关系献计出力。
19、加强政协委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政协委员产生、履职、管理、退出等机制,规范委员推荐提名程序,充分考虑人选的影响力、示范性和代表性,严把人选质量关。要根据社会新阶层不断变化的情况,注重吸纳新阶层、新媒体代表人士到政协委员队伍中来,发挥他们在引领发展、舆论导向中的重要作用。政协委员在届中因工作岗位变动、不便继续履行职责的,要及时予以调整;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要依规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
20、切实发挥委员主体作用,进一步明确委员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委员履职服务管理,完善委员履职档案,实行委员履职情况统计和考核,将委员履职情况作为换届时继续提名的重要参考。健全委员联络机构,完善委员联络制度,支持创建“委员之家”活动平台,为委员履行职能、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委员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其参加政协活动,保证其各项待遇不因参加政协活动受到影响。政协委员要恪守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锤炼道德品行,改进工作作风,不断提高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切实发挥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
21、要高度重视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建设,支持政协合理设置专门委员会,完善专门委员会组织结构,科学配备专委会组成人员。有关部门要密切与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沟通联系,加强协调配合。
22、要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以法治理念、创新思维、改革举措大力推进政协履职能力建设。政协机关要完善机制、规范程序、丰富形式、创新方法,统筹安排会议、视察、调研、提案、信息、文史资料等工作,不断增强履职实效。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认真践行“三严三实”,持续提升工作水平,更好地服务大局、服务基层、服务委员、服务群众,让政协委员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
五、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
23、要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加强和改进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支持政协依照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市委常委会每年听取1-2次政协党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统筹解决政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政协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市委每届任期内至少召开1次政协工作会议,总结经验,研究问题,推进工作。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和集聚区、镇(街道)要确定1名领导同志联系政协工作,其他领导同志要在分管范围内对政协工作提供支持。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要主动走访政协及政协参加单位,多与政协委员交朋友,多听取政协委员及各界别、各阶层代表人士的意见建议。
24、要积极支持政协党组工作,善于通过政协党组实施对政协的领导。市委有关部门在研究政协界别设置,委员、常务委员及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名额和人选,委员调整等有关问题时,要认真听取政协党组的意见。政协党组对政协委员履职情况的考评意见和有关建议,应作为政协换届时委员是否留任的重要依据。政协党组要自觉接受中共济源市委领导,主动报告重要工作,及时反映重大事项,坚决执行市委决策部署。要认真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班子建设,健全规章制度,严肃党内生活,守纪律讲规矩,充分发挥党组在政协组织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25、要加强政协干部队伍建设,配强配好工作班子,注重选拔综合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热爱政协工作的年轻干部进入政协组织,增强政协工作活力。加强干部选拔、交流和培训力度,把政协干部的配备、培养和使用纳入党政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学识丰富、业务熟练的高素质政协干部队伍。
26、要把人民政协理论研究纳入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纳入哲学社会科学总体发展规划。把人民政协理论作为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和培训领导干部特别是新任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等的教学计划。加大对政协履职成果和委员典型事迹的宣传报道力度,形成有利于政协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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