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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宪法的通知

撰写时间: 2018-04-23 来源:

  济协党字〔20185 

    

  市政协机关,政协各参加单位,全体政协委员 

 

  3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顺应党心民心、符合时代需求。为认真做好宪法在全市政协组织中的学习宣传工作,深刻认识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重大意义全面领会、准确把握宪法修正案的核心要义和精神实质,现结合市政协实际,就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活动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宪法修改的重大意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我国宪法是同党团结带领人民进行的实践探索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每当党和国家事业进入一个关键时期,就会依据党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成果及时对宪法作出必要修改,这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的必然要求,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条重要经验。自2004年宪法修改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又有了许多重要发展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的十九大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重大战略部署,确定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全党的指导地位,提出一系列重大政治论断,确定了新的奋斗目标。据此,我国宪法作出相应的必要修改,既保持宪法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又充分体现实践发展和时代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实现党的主张、国家意志、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必将更好发挥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大作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宪法保障。市政协机关、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广大政协委员要从政治和全局高度深刻认识宪法修改的重大意义,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做到四个服从,坚定不移维护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权威地位,切实保证宪法实施,以实际行动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深刻理解把握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 

  要原原本本、认认真真学习宪法修正案,注重把握思想内涵,吃透精神实质,切实增强贯彻实施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一是深刻认识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明确了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为国家和民族进步提供了巨大思想动力。二是深刻认识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内容,从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角度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进行规定,有利于在全体人民中强化党的领导意识、维护党的执政权威、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把党的领导有效落实到国家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三是深刻认识修改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有关规定,是健全国家领导体制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有利于加强和完善国家领导体制,有利于党的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符合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四是深刻认识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规定,反映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贯彻了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决策部署,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五是深刻认识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反映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有利于引领全党全国人民把握规律、科学布局,在新时代不断开创各项事业发展新局面。六是深刻认识充实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和平外交政策、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等方面的内容,体现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法治轨道上更好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精心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宪法活动 

  要把对宪法的学习宣传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引导政协机关干部和广大政协委员切实增强宪法意识,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要把组织学习新修改的宪法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共十九大精神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结合起来,融会贯通、加深理解。要把学习宣传新修改的宪法作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作为即将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作为机关干部和全体政协委员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抓紧抓实。政协党组和机关党组要担负起主体责任,聚焦本次宪法修改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市政协机关要组织力量深入帮扶村宣传宣讲,政协各参加单位要在各自领域组织学习宣传活动。要积极创新宣传教育形式,充分发挥市政协网站机关微信等各类媒体作用,发挥机关例会、党员固定党日等学习平台作用,注重采取大家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努力提高机关干部和广大政协委员的法治素养,为推动宪法法律贯彻实施筑牢坚实思想基础,营造良好的学习宣传贯彻氛围。全体机关干部和广大政协委员要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保证自身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持续强化履职,提升学习成效 

  把学习宣传贯彻宪法和政协当前各项工作结合起来。要牢牢把握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毫不动摇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统揽人民政协各项工作的总纲,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自觉依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开展工作,不断提高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切实把宪法要求贯穿于人民政协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履职水平,全体机关干部、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广大政协委员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新时代、新思想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新目标、新任务上来,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新时代济源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建设又富又美的区域性中心城市贡献智慧和力量。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共济源市政协党组      

                                                                                                                                                          2018420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0183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前增写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自然段相应修改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三十三条 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修改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一自然段相应修改为: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第三十四条 宪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中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修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第三十五条 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后增加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修改为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自然段相应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第三十六条 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第三十七条 宪法第三条第三款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三十八条 宪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修改为: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 

 

  第三十九条 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这一款相应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四十条 宪法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四十一条 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七项至第十五项相应改为第八项至第十六项。 

 

  第四十二条 宪法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四项、第五项相应改为第五项、第六项。 

 

  第四十三条 宪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四十四条 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项(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第十一项至第二十一项相应改为第十二项至第二十二项。 

 

  宪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四十六条 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修改为(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第八项(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修改为(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第四十七条 宪法第一百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八条 宪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四十九条 宪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五十条 宪法第一百零四条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这一条相应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第五十一条 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第五十二条 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增加五条,分别作为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 

 

  副主任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七节相应改为第八节,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相应改为第一百二十八条至第一百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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